当庭撒谎、伪造证据,罚!
虚假陈述、虚假证据,最后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”。
近日,京山法院雁门口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,发现被告卢某、郭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、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,于是依法对二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卢某、郭某系夫妻关系。2019年,雷某与卢某签订了一份《买卖合同》,后雷某向卢某交付了54桶货物,卢某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,剩余17万余元款项久未支付,雷某多次催讨未果,将卢某、郭某夫妻俩一并诉至雁门口法庭。
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夫妻俩向法庭辩称,雷某仅交付了19桶货物,剩余货物并未收到。
由于双方事实陈述大相径庭,为提醒当事人如实陈述,承办法官让双方当庭签署了保证书,并告知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,卢某、郭某仍信誓旦旦地表示未收齐货物。
本以为雷某缺乏交付货物的证据,但出乎夫妻俩意料的是,雷某曾对送货过程进行过录像,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律师对卢某、郭某进行的调查笔录,笔录中卢某、郭某均承认收到全部货物。
见抵赖不成,夫妻俩转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检测报告,拟证明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。但二人均无法说明检测报告的来源、送检经过、检测机构位置等具体情况,反而是雷某向法庭说清了该证据的来源,并出示了佐证材料。
在细致的调查及充足的证据面前,夫妻俩无言以对,最终承认为拒付剩余货款想出“歪招”,不仅捏造事实,还从同行处获取了一份同类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,当作自己的证据向法庭提交。庭后,法官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,夫妻俩主动承认错误,并出具书面悔过书。考虑到二人认错态度较好,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理,遂作出如上惩罚决定,决定送达后夫妻俩自觉缴纳了罚款。
随后,当事双方申请法庭调解,并经反复磋商后达成调解协议,夫妻俩当庭履行完毕。
作者:京山法院汪烊
编辑:周光昕
责编:管 琳
审核:邓昭玲